回顾: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第35届会议

01.09.2017

2017年6月6日至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5届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在这个背景下,政府代表团提到了哪些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问题?中国政府如何参与,如何回应?

2017年6月6日至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5届会议在日内瓦举行。 这次人权理事会常规会议涉及中国人权状况的事项包括:一般性辩论,中国政府提出《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议案,联合国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有关中国访问的报告,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对中国人权捍卫者处境的关注,报复对人权捍卫者的继续存在,等 。

 

1. 人权理事会常规会议议程项目4中的发言

6月15日,在人权理事会常规会议的议程项目4“需要人权理事会注意人权状况的一般性辩论”中,法国、德国、瑞士、英国和美国分别对中国的人权状况作出以下发言。[1]

法国:鉴于中国人权状况日益恶化,民间社会空间受到限制,人权捍卫者、律师和记者应得到保护。

德国:对中国(特别是西藏、新疆、及它们的周边地区)普遍存在践踏人权的行为深表担忧,其中包括在色达喇荣五明佛学院对宗教自由的侵犯。人权律师和其他人权捍卫者继续被任意羁押并遭受其他形式的迫害。我们敦促中国立即释放所有被羁押的人权捍卫者,包括江天勇、王全璋、吴淦、刘飞跃、黄琦、李婷玉、卢昱宇、扎西文色,并允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访问,包括访问西部地区。

瑞士:虽然中国减少了死刑的罪名,但是瑞士关注中国的死刑处决率仍然居高不下的情况,而处决死刑的罪行往往不符合“最严重罪行”的国际标准。

英国:呼吁中国释放那些因和平行使宪法权利被羁押的人士,关注对公民和政治自由的限制,包括少数族群权利、表达自由和宗教自由。

美国:关注中国对人权活动人士和律师的任意羁押、酷刑,在官媒上的强迫认罪,对家人报复,同时关注在新疆和西藏部分地区类似军管的措施。

 

2. 中国政府提出《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议案

在这次人权理事会议程项目3“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中,中国政府提出了《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议案,强调“尊重各国的政策和优先事项”,“只有发展才能促进和保证基本人权,发展是普遍适用的人权”。 中国政府以自己的人权标准扭曲联合国人权文书,游说多国,得到委内瑞拉、古巴、埃及等国发言支持。在最后的投票表决中,这项议案以30票赞成、13票反对、3票弃权而获得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代表和德国代表在表决过程中的发言。美国代表指出,虽然中国在议案中援引了有关发展与人权的国际文书(如《维也纳宣言》),但是断章取义,从而改变了原文的内涵。例如,《维也纳宣言》在序言第八段中明确提出,“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而中国在议案中抹煞了“民主”一词,又将“尊重人权”改为“实现人权”,将原文扭曲成“发展与实现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相互依存且相辅相成”。再如,中国议案在引述《维也纳宣言》第十段时,故意删去原文中的“虽然发展能促进人权的享有,但缺乏发展并不得被援引作为剥夺国际公认的人权的理由”。美国代表指出,中国议案实际上把发展释义为人权的前提,违背了国家对《维也纳宣言》的承诺,呼吁所有国家否决这项议案。

德国的发言是代表欧盟作出的。发言指出,人权和发展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但是中国的提案将发展置于人权之上。欧盟认为,发展途径必须符合所有人权;发展政策应有两大支柱:一方面是人权、民主、法治和良政,另一方面是可持续发展。《维也纳宣言》第十条强调,可持续发展不可能在不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情况下实现。包含人权的发展政策应建立在人权的普适性和不可分割性的基础上,在制定政策过程中采取包容原则,尊重参与权利,反对歧视,保障平等、透明和问责。这些是欧盟发展合作的中心原则,旨在增强最贫穷和最易受伤害群体的权能。欧盟此前与中国进行了非正式讨论,试图在这一重要原则上达成共识。但是很遗憾,中国在修正的议案中仍然有选择地引用国际人权文书,将发展与人权分出等级,以发展凌驾于人权之上,因此欧盟不能支持这项议案。

自2006年起,中国已经四次入选人权理事会成员,而且每次得票数都有增加。这次中国政府所提议案获得通过,反应出中国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影响日趋增加。中国官媒在国内的宣传声称,这个“由中国倡导的决议获得了70多个国家的联署,以压倒性多数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讨论通过有关“发展权”的决议时,西方一些国家竟然多次进行反对和阻挠。”

国际社会和中国民间应该密切注意中国政府在国际人权平台上的游说,警惕中国政府以中国特色人权标准取代联合国人权准则。

 

3. 联合国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有关中国访问的报告

联合国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斯顿在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中,提及他去年在中国的访问。他强调尊重人权和保持民间社会发展对减贫至关重要。他在报告中警告,虽然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提高了收入,但结构性不平等仍然存在,当局正在加剧镇压民间社会。

奥尔斯顿的报告发现,中国采取自上而下的扶贫方式,这使得民间社会组织和帮助生活在贫困中的个人在制定有效和可持续的减贫政策方面被边缘化。

奥尔斯顿指出,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可以在促进政府和民间社会的互动和实现全面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他还指出,妇女和性别认同少数群体在减贫问题上尤其面临歧视。变性者经常陷入贫穷中,因为他(她)们被歧视,找工作非常难。另外,少数民族权利也面临着挑战。奥尔斯顿未能进入西藏和维吾尔族区域,而只被允许前往云南示范村。中国政府没有为奥尔斯顿的访问提供与少数民族民间社会组织和个人交流的机会。

奥尔斯顿在访问期间受到中国政府的限制,妨碍了独立调查。奥尔斯顿和他的工作人员受到当局的尾随,其中一些人还假冒平民,阻止了奥尔斯顿与学者和活动人士的会面。中国政府建议奥尔斯顿不要与民间社会组织或“敏感”个人直接接触,并明确表示不允许这些人与他见面。一名打算会见奥尔斯顿的人士在会见之前被拘留。

奥尔斯顿的报告详细介绍了中国官方对他工作的干涉,如何违反了国际法和特别报告员国别访问的标准。他说:“联合国人权专家必须能够自由地与任何要求会见的人交流。阻碍民间社会与特别程序的互动削弱了国家访问的潜力。中国政府的这种做法,对人权捍卫和人权专家既不公平,也不尊重。”

对人权捍卫者的报复使国家访问进一步受到破坏。人权律师江天勇在与奥尔斯顿会面几个月后被强迫失踪。尽管联合国专家呼吁调查他的失踪事件,但江天勇仍被“指定监视居住”。按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标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事实上是“秘密关押”[2]

国际人权服务社项目主任布鲁克斯女士说:“特别报告员奥尔斯顿在中国的访问已经揭示了中国政府打击民间社会和人权捍卫者的程度,甚至在中国尽力炫耀取得进步的减贫领域也是如此。”她强调“民间社会是变革的动力,并且可以在政策遇到障碍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呼吁政府把民间社会的参与作为在发展、教育、住房、卫生等领域制定有效政策的关键。[7]布鲁克斯说:“这是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权的重要机会,对人权捍卫者和民间社会的尊重将是改变的关键。”

 

4.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对中国人权捍卫者处境表示关注

民间社会持续为在押人权律师发声,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对此作出回应。今年二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侯赛因对中国镇压律师和活动人士表示关切。 5月5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发表声明,呼吁中国政府立即释放李和平和谢阳。

但是,联合国人权机制对近几个月的人权迫害现象仍然跟进不足。例如,李和平曾遭受酷刑,获释后仍然受到监视,被禁止发声。5月8日,谢阳在审判中被迫认罪。在审判谢阳前,曾帮助谢阳记录和公布他遭酷刑的陈建刚律师和他的妻子以及他们的两个孩子被拘留。五月,中国进一步漠视自己的法律和普适人权,以莫须有的罪名指控,秘密审判人权捍卫者。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呼吁联合国继续关注谢阳,尤其关注人权律师王全璋和活动人士吴淦。王全璋和吴淦是中国“709”镇压以来仍被隔离关押的人士。江天勇律师最后一次露面是在官方的电视上。从2016年11月起,江天勇被失踪,此后一直被秘密关押, 江天勇家人和律师都无法与他联系。4月24日,欧洲八个律师及法律人团体发表致公安部长的公开信,深切关注2015年709大抓捕案中仍被羁押的律师、以及他们的家人持续被骚扰的状况。

国际人权服务社项目主任布鲁克斯女士说:“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人权专家必须大声清楚地发出声音,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中国各地人权捍卫者。”

 

5. 对人权捍卫者的报复问题

国际人权服务社敦促人权理事会主席和主席团在人权理事会常规会议上说明以往人权捍卫者被报复的情况,以及人权理事会如何处理这些案件,如何采取系统的后续跟进。国际人权服务社指出,人权捍卫者和其他民间社会活动人士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交流,正面临普遍和日益严重的威胁和报复。

国际人权服务社最近致函人权理事会主席,敦促人权理事会关注至今仍未跟进的报复案件。最严重的案例是针对中国人权捍卫者曹顺利的报复。曹顺利因参与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对中国的审议过程,被羁押六个月,2014年3月14日死于羁押。尽管民间组织在曹顺利去世后的三年中,不断向人权理事会主席团提交相关申诉,但人权理事会至今尚未进行独立调查或作出适当回应。

今年9月,人权理事会预计将对报复问题进行讨论,联合国秘书长也会就人权捍卫者与联合国合作问题提交报告,其内容包括曹顺利、江天勇被报复的案例。

 

[1] 法国、德国、瑞士的声明见人权理事会网页链接: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HRC/Pages/HRCIndex.aspx 在底部左侧点击链接“HRC Extranet”,注册进入,查看会期记录。

[2] 在2015年对中国审议后做出结论性意见,要求政府废除《刑法》中允许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款。

 

Category:

Mechanism
  • Special Procedures of the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Country
  • China